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
转发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甘财税法[2017]65号
各市(州)、兰州新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矿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报省政府同意,我省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行限额标准上浮20%,即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经报省政府同意,对商贸企业、服务性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实行定额标准上浮50%,即每人每年6000元,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
2017年7月31日